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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與23條既有區別又相輔相成
2020-05-29  【字号:

作者:司馬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是近日香港政治生活的大事。 有媒體將「香港國安法」同《基本法》23條簡單等同; 也有媒體用「有過之而無不及」「破壞一國兩制」來揣測和形容。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同《基本法》23條,既有區別,又相輔相成,都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為香港繁榮穩定的社會環境提供根本的安全保證,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自行立法」與「風險防範」 

 

首先,二者的實施主體不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一規定就是通常所說的《基本法》23條立法。 它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 特別是「自行立法」,決定了23條立法的主體責任在香港政府。 「香港國安法」,則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針對四種行為訂立條文,包括針對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 這是「國家」層面為國家安全進行的風險防範。 換句話說,不論是香港還是其他城市,只要存在國家安全的風險,國家都會通過完善法制進行防範。 

 

第二,二者的涵蓋內容不同。 基本法23條中明確的「顛覆」行為是針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但在「香港國安法」中,「顛覆」行為則是針對「顛覆國家政權」,意味顛覆罪除了涵蓋顛覆國務院外,將同時針對人大及中央轄下的其他部門,地方機關,亦包括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範圍較第23條更廣。 這也是「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特區政法依法施政提供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據。 「香港國安法」頒佈後,特區政府就能利用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 換言之,「港獨」組織將會無所遁形,失去蔓延、散播的空間。 

 

第三,二者的打擊對象不完全相同。 比如,外國勢力干預。 修例風波期間,外國主動干預香港事務的行為多不勝數,例如去年929日,數百名外國人在美國華盛頓紀念碑前集會,並仿效香港暴徒的裝束,包括身穿黑衣、頭戴安全帽或頭盔、手提雨傘,更舉起「光復香港」及「推倒暴政」等標語; 多名外國人同日在英國曼徹斯特高叫口號、揮舞英國國旗及前英屬香港的「香港旗」,並舉起「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標語及橫額等。 美國眾議院更於去年1015日表決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保護香港法案」,聲稱會制裁香港「侵權」者、定期評估香港自治情況、禁止出售特定軍火給香港員警,包括催淚彈、胡椒噴劑和手銬,甚至凍結中國在美資產、禁止美國機構向中國企業放款,及將中國企業從美國股票市場除名等。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包括防範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可以有力打擊外國勢力的囂張氣焰,有效化解脅迫中國及特區政府改變政策的企圖。 

 

特區仍有責任落實23條立法工作 

 

23條中的「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五點內容,均沒有被納入是次「香港國安法」草案內。 雖然香港尚未出現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以「暴力無罪」等謬論鼓吹年輕人違法「抗爭」的攬炒頭目仍未落網,他們不僅挑撥仇警和社會撕裂,更要求外國「泵水」支援「抗爭」,甚至向中國出兵,倘查證屬實,其行動等同叛國及煽動。 雖然特區政府盡可能以現行法例拘捕及檢控亂港分子,但由於相關罪行刑罰不重,既未能反映犯案者罪行的嚴重性,無法令他們受到應有法律制裁,因此長遠而言,基本法23條仍有其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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